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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协会 “CNAAⅡ”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广告企业的服务质量与市场竞争力,维护和提高“CNAAⅡ”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广告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CNAAⅡ”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广告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特定品质。本标识由图案和中英文字组合而成,图案为“CNAAⅡ”,用以表明“二级广告企业”、“Advertising Agency-Level2”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中国广告协会是“CNAAⅡ”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CNAAⅡ”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中国广告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CNAA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CNAAⅡ”证明商标的使用范围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从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使用“CNAAⅡ”证明商标的企业须达到以下标准:

  1.企业成立3年以上,采用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近2年来资产净值有所增加;广告年营业收入连续2年均不低于700万元,照章纳税。

  2.企业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至少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无不诚信记录。

  3.企业有职工10人以上,其中70%以上的职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具有广告审查管理制度,有至少1名专职广告审查人员。每年人才培训经费投入人均不低于1000元。

  4.成功服务2年以上的客户不少于2个;在过去2年内为不少于5个品牌提供整合营销传播、策划执行与创意设计制作、媒体广告策划购买与代理销售等综合或专项服务;通过专业服务,有效提升品牌知名度,广告效果明显,获得客户肯定。

  5.近3年制作发布过的广告作品或营销案例,在副省级市以上的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广告赛事活动中获得等级奖3件以上。

  6.企业为广告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贡献,近2年创意、制作或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3件。

 

第三章 “CNAA证明商标的申请和使用

 

  第七条 申请使用“CNAAⅡ”证明商标的广告企业须根据本规则第二章的条件要求,按规定程序递交《“CNAAⅡ”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含附报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使用“CNAAⅡ”证明商标的企业,由中国广告协会委托企业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广告协会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报中国广告协会审查。中国广告协会将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标准及企业服务类型进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九条 符合“CNAAⅡ”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订《中国广告协会“CNAAⅡ”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中国广告协会“CNAAⅡ”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CNAAⅡ”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条 获得“CNAAⅡ”证明商标的广告企业只能在广告活动中使用该商标,不得扩大该商标的使用范围。被许可使用“CNAAⅡ”证明商标的法人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第十一条 使用“CNAAⅡ”证明商标时,标识的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图形与字体的规范组合、标准色、编号规范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广告协会“CNAAⅡ”证明商标设计标准手册》要求执行。使用本商标的企业须严格履行《中国广告协会“CNAAⅡ”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二条 “CNAAⅡ”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向中国广告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CNAA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CNAAⅡ”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企业相关宣传途径中使用该商标,进行企业的品牌宣传;

  2.优先参加中国广告协会主办或协办的国内外培训交流、行业赛事等活动;

  3.使用该商标受到侵权时,可向中国广告协会申诉,要求其对企业的正当权益给予必要的法律支持;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CNAAⅡ”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CNAAⅡ”证明商标所指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维护市场声誉,按照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2.接受中国广告协会、社会公众与相关部门对企业服务质量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CNAAⅡ”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CNAAⅡ”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CNAAⅡ”证明商标。

 

第五章 “CNAA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广告协会是“CNAAⅡ”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国广告协会“CNAAⅡ”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中国广告协会建立考核与检查机制,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协助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六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国广告协会与“CNAAⅡ”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中国广告协会为保证“CNAAⅡ”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有关投诉。

 

第六章 “CNAA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CNAAⅡ”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 中国广告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未经中国广告协会许可,擅自使用与“CNAAⅡ”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中国广告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CNAAⅡ”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中国广告协会有权收回其《中国广告协会“CNAAⅡ”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CNAAⅡ”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中国广告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CNAAⅡ”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证明商标标识,审查管理,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CNAAⅡ”证明商标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点击次数:935  发布日期:2016-05-20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