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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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64000(三)新增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责任
此问题在本文第二部分有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四)虚假广告主法定代表人的特别处罚
新广告法第七十条规定了个人因发布虚假广告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1)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被吊销营业执照,(2)该人员担任广告主的法定代表人;(3)该人员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
由上文可见,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群众举报虚假广告和监管机关惩处虚假广告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南。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是国家与社会的未来,而广告作为大众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未成年人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对纯净的成长环境,广告法责无旁贷。相比现行广告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只言片语,新广告法全文提及“未成年人”达11次,在多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详述如下:
(一)对未成年人禁止烟草广告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过早接触烟草不仅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更不利于国民素质提高与社会风气的改善,因此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从根本上杜绝了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广告的机会。
(二)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做广告代言
关于该问题本文第二部分有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三)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广告规定
新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在两方面禁止了中小学和幼儿园场合的商业广告:一是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二是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当然,公益广告不受上述限制。因此,即便是教辅材料、文具、教具等与教学直接相关的广告也不能出现在上述场合;而借赠送文具、教具等方式发放广告的行为,例如在校园内免费散发载有商业广告的写字垫板、笔具、扇子等,亦被禁止。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媒广告限制
新广告法第四十条限制了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媒发布广告的范围,即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这些商品或服务大多提供给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散播广告不利于其身心发育。
(五)针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商业广告限制
新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了针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商业广告所包含的内容:1. 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2. 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成年人的辨认判断能力,很容易模仿广告中的动作,或受劝诱中商家的圈套。而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为广大家长举报此类广告提供了抓手。
综上所述,新广告法在其范围内为未成年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当然,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不仅仅是广告法一家的责任,还需要各个法部门的不断修改完善。
六、对电子信息及互联网广告做出明确规定
相对于现行广告法,电子信息和互联网广告算是发布广告的新形式了,因此新广告法针对此类广告也在以下方面填补了空白:
(一) 电子信息广告发布须经接收者同意
针对当今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的层出不穷,新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对其进行了规制:1. 未经接收者同意,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2. 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二) 互联网广告的特别规定
互联网广告除了具备一般广告的特征外,还具有可弹出、展现方式多样等新特性。因此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发送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三) 互联网违法广告的制止责任
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违法广告的制止责任,即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新法生效的行业影响
(一) 最直接影响:明星代言利益减少
显而易见,新广告法禁止了多个行业的广告代言,而这些行业恰恰是利润较高的行业,支付给明星的代言费也普遍偏高,之前代言这些行业的明星将无法获得代言费。未经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得代言的规定,也迫使明星不能“来活就接”,而国外相关经验表明,确实不乏明星亲身体验不佳后拒绝代言的。同时禁止10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众多童星将失去代言费。
(二) 广告行业影响最大
1. 广告行业面临洗牌
现行广告法对广告的限制范围规定较小,“打擦边球”的空间较大,大量游走于监管边缘的广告是部分广告企业和媒体,特别是中小广告企业和媒体的重要利润来源之一。新广告法对广告的内容与行为做出了多方位的规制,极大地限制了广告主、广告企业和媒体“打擦边球”的空间。一方面,广告企业和媒体为避免处罚,不得不放弃原先屡试不爽的“打擦边球”做法,只能规规矩矩经营常规广告;另一方面,内容和形式缺乏创新的常规广告很难卖出高价。因此,新广告法生效后,广告市场将面临“断崖式”下跌,一批中小广告企业将难以生存,广告行业将经历一次较大规模的整合兼并,有实力、优质、富有创新力的广告企业将生存下来。
2. 新法生效是国内广告行业提升整体水平的机遇
新广告法生效之前,国内部分广告企业和媒体将大量的精力与资源投入到如何“打擦边球”上,制作出既不明显违法又能卖出高价的广告,甚至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创新创意为主的广告企业竞争不过“打擦边球”为主的广告企业。新广告法生效后,“打擦边球”空间的极大压缩以及违法成本的提高,倒逼广告企业和媒体将更多精力和资源投入到提高广告内容与形式的创意水平和技术含量上,这对于以创新、创意为驱动力的广告企业与媒体来说,不失为一次突破的机遇。而对于整个广告行业来说,也恰恰是转型升级的机会,新颖独特的广告内容与形式将受到鼓励,行业整体水平将不断提升。
(三) 各行业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 各行业广告将受到广泛规制
新广告法的各项新规定,除了针对特定行业的广告之外,所有行业商业广告的内容、形式与活动都比现行广告法受限更多,违法处罚也更严,部分行业广告不能像以前那么“任性”,所有行业的从业人员都应当了解相关规定。
2. 新广告法做出特别规制的行业广告受影响较大
新广告法对医药、保健品、婴儿食品、农资、烟草、酒类、教育培训、投资、房地产等行业的广告内容进行了特别规制,这些行业广告将受到更多的限制,特别是医药行业受到影响最大,可能会导致部分民营医院和中小药企宣传渠道与方式受阻,为确保生存而选择更为安全稳妥的广告内容与形式。
新广告法对近年新兴的广告形式例如互联网广告、电子邮件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与罚则,因此经营和发布此类广告的企业亦应当特别注意。
文末,笔者需要强调的是,新广告法被号称“史上最严”,其背后暗含了我国现行广告法已严重滞后于时代、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现实。因此,新广告法的出台,某种意义上也是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当今各种广告乱象的整顿,一方面预示着国内广告业的洗牌,另一方面也为国内广告整体水平提高做了铺垫。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大背景下,结合新广告法的实施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国内广告业也必将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在沿袭现行广告法关于广告主承担虚假广告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主要改变如下:1. 调整了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赔偿归责,不再单一地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而是前两者先行赔偿消费者,再向广告主追偿。2. 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须承担无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二是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承担有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