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评审

Review of qualification
资质评审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7号

烟台广告创意产业园区 B3-1805室

邮编:264000
电话:18660012786
邮箱: yantaiguangxie@126.com
网址:http://www.ytggxh.com/

资质评审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质评审 > 资质评审

中国广告协会 “CNAAⅠ”、“CNAAⅡ”、“CNAAⅢ”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规程 (2015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广告协会“CNAAⅠ”、“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工作规范和审查程序,依据《中国广告协会“CNAA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国广告协会“CNAAⅡ”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国广告协会“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研究、制定和贯彻《中国广告协会“CNAA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国广告协会“CNAAⅡ”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国广告协会“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中国广告协会“CNAAⅠ”、“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细则》,确定量化评分的原则和办法,对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和管理。

  第三条 证明商标使用审查工作机构

  1. 中国广告协会成立证明商标使用审查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查确定申请使用“CNAAⅠ”、“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的企业。审查委员会以公正、公平、保密、独立为宗旨,采取投票表决的方法,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证不对外泄露企业信息,不擅自披露讨论结果。审查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广告主、媒体、广告企业、高等院校等相关人员。

  2.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日常事务。

  3.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聘请业内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其职责是对申请使用“CNAAⅠ”证明商标的企业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意见与建议,研究申请使用证明商标中的有关问题。评审专家组成员包括:广告企业负责人和高等院校的专家教授。

  4. 审查委员会及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审查委员会主任由中国广告协会分管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主持召开专家组和审查委员会的会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广告协会参照以上条款,成立证明商标使用审查工作机构。

  第四条 企业注册地的广告协会审查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在《“CNAAⅠ”、“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中填写检查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广告协会。

企业在申请使用证明商标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核准:

  1. 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被严厉处罚过的;

  2. 违反广告行业自律条款,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3.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4. 企业财务信誉欠佳的。

  第五条 申请使用“CNAAⅠ”证明商标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广告协会对企业注册地广告协会报来的材料再次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在《“CNAAⅠ”、“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中填写意见后,报中国广告协会。

  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根据《中国广告协会“CNAA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国广告协会“CNAAⅠ”、“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细则》的规定和量化评分细则,对企业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和专家组评分意见与建议,形成完整的审查报告,组织召开证明商标使用审查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企业情况进行终审。审查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专家参加方为有效。在经过充分讨论后,即可付诸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为通过。对有争议的个案,有一位委员提出,2位委员附议,可付诸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条 申请使用“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的企业,由中国广告协会委托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广告协会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中国广告协会。办公室核查后提交审查委员会会议核准。

  第七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广告企业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广告协会尚未组织开展“CNAAⅠ”、“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广告企业,可直接向中国广告协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使用“CNAAⅠ”、“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的企业,按照《“CNAAⅠ”、“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组织申请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开本21cm×29cm)报送。

  第九条 申请使用“CNAAⅠ”证明商标的企业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广告协会初审后报送中国广告协会,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申请使用“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的企业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广告协会评审后报送中国广告协会(只报送《“CNAAⅠ”、“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31日。

证明商标使用评审工作在每年12月31日前结束。

  第十条 申请并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企业,经中国广告协会审查批准后,须与中国广告协会签订中国广告协会“CNAAⅠ”、“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的企业,须再次申请,可简化申请材料(不再提供公司章程、广告专业设备设施明细表、自主产权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公司管理层以下人员的毕业证等),具体内容详见《“CNAAⅠ”、“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中的“填写说明”。

  第十一条 获得“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的企业,在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按程序申请使用上一级广告企业证明商标。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点击次数:911  发布日期:2016-05-20  【打印此页】  【关闭